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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志峰)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志峰)

作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关注公司发展战略,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志峰:1976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及高级合伙人、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2018年4月至今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2022年5月至今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亲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5次。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次数
沈志峰51400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任期内,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共计5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议案13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审议议案1项。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参加各项会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与公司充分沟通,作出了独立客观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做好公司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与公司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确定年报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督促年审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的汇报,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机会,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发展趋势及行业状况,同时利用参加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就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年度审计等方面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人

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依据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以及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相关人员问询结果,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关注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违规的资金占用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并对公司进行了多年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6月实施了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

合计分配现金股利89,258,400.00元(含税)。

经审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核,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及其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告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人的履职给予了支持与配合。2024年,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规定,继续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继续坚守诚信和勤勉的原则,依法履职,努力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为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独立董事:沈志峰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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