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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通信:纵横通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证券代码:603602 证券简称:纵横通信 公告编号:2021-024转债代码:113573 转债简称:纵横转债转股代码:191573 转股简称:纵横转股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4月1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4月19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4月19日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1年4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纵横转债

3、债券代码:113573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

5、发行总额:27,000.00万元

6、可转债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7、可转债上市时间:2020年5月22日

8、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50%、第二年为0.70%、第三年为1.20%、第四年

为1.8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2.8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公司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初始转股价格:24.49元/股

12、最新转股价格:18.81元/股(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自2020年6月8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18.8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13、转股起止日期: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6年4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4、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

稳定(具体内容详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跟踪评级报告》)。

15、担保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苏维锋为公司发行的“纵横转债”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1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派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本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4月16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4月19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4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纵横转债”(转债代码:113573)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459号B座24层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71-8767234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特此公告。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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