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汪维云 陈利民 林国伟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