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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昌驱动: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玉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玉龙)

本人刘玉龙,作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客观地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促进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效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刘玉龙先生:1971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副教授职称,博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7月至今,历任中山大学教师、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内控经理、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浙江总会计师协会税务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睿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顾问;目前兼任民生健康(301507)、嘉戎技术(301148)独立董事;2022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发放的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2次。作为独立董事,我能够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工作职责,恪尽职守,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
应出现场通讯方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
姓名席次数出席次数式参加次数席次数次数次未亲自参加会议东大会次数
刘玉龙817001

2023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阅,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分别出席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有效性、会计师年审工作等多个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反对或异议。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制定,本人将在 2024 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制度的要求,积极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相关工作。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出较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和现场考察情况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说明会、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并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保持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机会,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通过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多种沟通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等有关公司的报道、评价,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主动征求意见,听取建议,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全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优势资源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公司与关联方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预计对外担保为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关于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除上述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资金占用事项。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于 2023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项目执行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变更后的项目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公司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本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必要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权益的重视,符合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量了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分红标准清晰明确,符合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相关政策,体现了公司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重视,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发布了《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及审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独立审慎地履行审计职责。本人同意向

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3年,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能够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范经营,扎实推进内控制度的实施,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十)公司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分别已于2023年3月8日和2023年2月14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3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3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5月26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的规定,薪酬发放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十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十三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相关治理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专门委员会各项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重大事件进展等情况,及时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工作职责,有效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玉龙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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