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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艾精工: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4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订定日期 :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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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第三条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四条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 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既可采取实物交割, 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 也可采用信用交易。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 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风险投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不得将风险投资作为日常经营事项全权交予公司管理层办理。

第七条 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及信息披露, 适用本制度。

未经公司同意, 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审批

第八条 公司风险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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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决策, 严控投资风险。公司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严守套期保值原则,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 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5%。公司风险投资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根据《公司章程》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董事会和及时信息披露外,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风险投资业务的专业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风险业务应遵守:

1、以公司名义设立风险投资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2、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3、公司从事风险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处于督导期应请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就衍生品投资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业务, 风险管理人员与交易人员、财务审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业务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应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 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 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 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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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业务, 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公司内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进行责任认定,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风险投资业务合同和有关文件的, 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风险,并对其违规或失当的投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擅自操作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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