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个别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6月30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健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许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宁波证监局对许健出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许健:
经查,你担任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董争春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8,900股,成交金额29.39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600股,成交金额28.79万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你已将所得收益主动上缴给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督促许健等公司全体董监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进一步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