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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姚成志先生为总经理,聘任应高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聘任石建祥先生、许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均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根据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会聘任以上相关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上述聘任。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21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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