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司太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业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需求,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业务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红帆、沈文文、谢欣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