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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莱克电气关于公司香港仲裁裁决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1-027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香港仲裁裁决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2020年11月2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申请人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高盛国际”或“申请人”)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为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69,215,571.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根据香港仲裁裁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40,342,030.97美元,折合人民币265,369,879.72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 公司就该项裁决有异议,已聘请了中国境内的律师积极应对,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积极采取诉讼维权措施(具体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以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1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05认港1号)和《财产保全清单》((2021)苏05执保26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高盛国际

被申请人:莱克电气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

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2018年3月15日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盛国际签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

同时公司根据高盛亚洲的要求,公司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但最终苏州外管局未予同意备案,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亦因此而未能展开。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250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高盛国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案件编号为: HKIAC/A19015。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该案仲裁通知书。

公司认为:(1)公司与高盛国际之间并无任何担保合同关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对于前述公司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进展、分歧及仲裁,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4月27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11月27日和2021年4月22日披露了《公司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公司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莱克电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1)和《莱克电气关于公司香港仲裁裁决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3)。

二、本次仲裁裁决的进展情况

(一)《民事裁定书》((2021)苏05认港1号)情况

2021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05认港1号),关于申请人高盛国际与被申请人莱克电气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

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高盛国际向苏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苏州中院作出的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克电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9,215,571.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清单》((2021)苏05执保261号)情况

编号保全财产明细保全期限备注
1查封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向阳路1号,证号为:苏房权证新区字第00209***号,苏新国用(2012)第001***号的不动产。2021年5月11日至 2024年5月10日现场查封
2查封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268号20幢410室-419室,证号为吴国用(2010)第0602***1-0602***9号(9宗)的不动产。2021年5月10日至 2024年5月9日现场查封
3查封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268号20幢410室-419室,证号为吴国用(2010)第0602***1号、第0602***2号、第0602***4号、第0602***0号、第0602***3号、第0602***5号、第0602***7号、第0602***9号、第06027***号、第0602*2**号(10宗)的不动产2021年5月10日至 2024年5月9日现场查封
4查封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268号20幢420室-442室,证号为吴国用(2010)第0602***4-0602***6号(23宗)的不动产2021年5月10日至 2024年5月9日现场查封
5查封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268号20幢501室-536室,证号为吴国用(2010)第0602***1-0602***6号(36宗)的不动产2021年5月10日至 2024年5月9日现场查封
6
2021年5月10日至 2024年5月9日现场查封

第0602***8-0602***3号(6宗)的不动产

三、公司应对措施

2019年,公司已向苏州中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2019)苏05民特94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关于高盛国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对此,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均认可采取担保方式的前提为担保方案通过苏州外管局的审批备案,而因最终该方案未同意备案,故双方既未就担保关系或有关担保函的成立、效力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达成合意,也未对其中的仲裁协议达成合意。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成立或生效的仲裁协议约定。

公司已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2019)苏05民特94号),请求确认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包括对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确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此案件的进展情况:

(1)高盛亚洲和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20年6月2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关于((2019)苏05民特94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2)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高盛亚洲不服苏州中院作出的(2019)苏05民特94号的《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3)2021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辖终83号),对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审理后,江苏高院认为:

①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高盛国际、高盛亚洲均主张,涉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成立的仲裁机构,中国内地法院不

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本案进行管辖。本院认为,高盛国际、高盛亚洲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属于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申请人莱克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只有选择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协议,中国内地法院才有管辖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高盛国际、高盛亚洲上述主张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由本院提审的必要。

②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莱克公司的申请

高盛国际、高盛亚洲均主张,莱克公司已经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涉案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庭已经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仲裁协议成立有效,人民法院无需重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莱克公司不能再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确认涉案仲裁条款效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是该法律条文规定指的仲裁委员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和第六十六条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对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认定的情形。高盛国际、高盛亚洲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③本案不应当中止诉讼

高盛国际、高盛亚洲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禁诉令,要求莱克公司撤销或中止本案诉讼,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

如前所述,莱克公司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一审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高盛国际、高盛亚洲的上述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高盛国际还主张,一审法院在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19日进行公告送达。英国司法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没有向高盛国际成功送达的证明。一审法院在没有收到英国司法机关送达证明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公告方式向高盛国际进行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由于高盛国际已经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并且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向高盛国际送达程序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与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对高盛国际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不当之处的主张,本院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2、(2019)苏05民初443号侵权责任

莱克香港与高盛国际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公司认为,高盛亚洲在进行产品推介和提供咨询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金融活动,其侵权行为是原告发生相应损失的根本原因。

公司及莱克香港已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0月14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2019)苏05民初443号),请求判令高盛亚洲赔偿公司及莱克香港经济损失美元5,000,000.00元(以美元与人民币1:6.8827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34,413,500.00元)及人民币本金4,82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

此案件的进展情况:

(1)高盛亚洲和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20年6月2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关于((2019)苏05民初443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高盛

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2)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高盛亚洲不服苏州中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443号的《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3)2020年9月7日,江苏高院对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及公司传唤,进行法庭询问了解案件,目前江苏高院尚未对本案件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苏州中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2、该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尚需得到境内法院承认后予以执行。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根据香港仲裁裁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40,342,030.97美元,折合人民币265,369,879.72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最终影响金额由境内法院依据境内程序法和实体法所作出的裁定结果为准再进行调整。

3、对于本次高盛国际向苏州中院申请的财产保全,公司将会向苏州中院申请复议,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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