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经验与能力;在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优质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此次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稳健性,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张灿、杨艳伟、贾如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