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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药业:威尔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1

证券简称:威尔药业 证券代码:603351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目 录 ...... 1

声 明 ...... 3

特别提示 ...... 4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0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11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1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2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 12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1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12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 13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13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 13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16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17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17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 21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 21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24

一、会计处理 ...... 24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 24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 26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27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27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28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28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30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三、其他情况 ...... 35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 36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 37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 37

二、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 38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 38

第十六章 附则 ...... 39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36,2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0,666,732股的3.7777%,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除本激励计划外,公司无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2人,包括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目前未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5、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54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通过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7、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激励计划中作如下释义:

威尔药业、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
解除限售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管理团队与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及创造力,保证公司整体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及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保持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充分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激励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2人,包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已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3、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36,2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0,666,732股的3.7777%,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邹建国高级管理人员51.01290.0383
王福秋204.05170.1531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468.6294.93543.5864
合计493.62100.003.7777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的时限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5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5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1.08元的50%,即10.54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0.39 元的50%,即10.20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或等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将股票市价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间的差值确认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

本=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0.56元。公司将于授予日正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假设公司2021年5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则按照对应解除限制的比例可推算得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1年(万元)2022年(万元)2023年(万元)2024年(万元)
493.625,212.631,158.361,737.541,737.54579.19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6、监事会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本计划规定的或股东大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要求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如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相关规定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除限售;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其自身意愿认购和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8、法律、法规及本草案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通过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8、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9、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相关规定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有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辞职、非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下的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其他情况

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但解除限售时公司股价较授予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继续实施当期激励计划丧失了预期的激励效果,为了消除业绩达标但公司股价下跌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终止该期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解除限售,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相关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5、增发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二、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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