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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流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应流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原因

(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准则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同时《准则解释17号》要求:关于“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2023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以下简称《信披解释1号》),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并对执行中的争

议问题进行明确和补充完善,规则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43号)。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对非经营性损益进行界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7号》、《信披解释1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信披解释1号》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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