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徐旭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陈兴方女士、徐曦东先生、林国峰先生为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周小芬女士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卢建波先生为财务负责人。
2、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