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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简称

鸿远电子

姚巍巍、陈海

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代码

60326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1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1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0.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36,721,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000,000.00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担任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鸿远电子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与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鸿远电子进行了持续督导。2020年度,国泰君安对鸿远电子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情况

序号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导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国泰君安已与鸿远电子签订保荐协议,协

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鸿远电子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鸿远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鸿远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督导鸿远电子

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
经核查,鸿远电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经核查,鸿远电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各项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督导鸿远电子严格执行各项信息披露制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度,未发现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鸿远电子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鸿远电子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

实施情况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披露审阅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鸿远电

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该等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

荐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持续关注鸿远电子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鸿远电子的报道,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鸿远电子存在该等情形。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管理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鸿远电子存在该等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国泰君安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和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鸿远电子存在该等情形。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实施情况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定期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鸿远电子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对鸿远电子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公司相关人员;查看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复核和查阅公司资料,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并对鸿远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和生产经营等情况发表了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在鸿远电子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告。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鸿远电子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鸿远电子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姚巍巍 陈 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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