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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效力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五条 股东大会

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八条 召开方式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第九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一)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决定,并给予股东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八)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九)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条 通知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20 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开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开通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通知。会议召开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或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会前登记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登记

召集人和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完毕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大会,

但是不得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表决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二)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三)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表决票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代理人

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第十七条 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含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决定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会场登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第十八条 同意同意,是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同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同意”意见。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十九条 反对反对,是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条 弃权弃权,是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

(一)股东(含代理人)在表决票中明确表示“弃权”意见;

(二)股东(含代理人)虽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没有参与投票(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三)股东(含代理人)没有在表决票上签名的;

(四)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但没有按照会议主持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同意”、“反对”还是“弃权”的;

(五)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且按照会议主持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六)本规则规定的视作“弃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票、监票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二十三条 股东提问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和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四条 疑义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1)出席会议董事;

(2)列席会议监事;

(3)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4)监票人员;

(5)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的律师;

(6)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

(7)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二十六条 律师见证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资料保存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 会场秩序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生效和实施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修改和废止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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