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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各级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

4、配偶的父母;

5、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6、配偶的兄弟姐妹;

7、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评估。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人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人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人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关联人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接受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审议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公司的出资额达到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关联人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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