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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

情形。

(二)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三)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除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5、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6、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并且该合法利益与公司合法利益不发生冲突时。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出任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的提名和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更换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人选由监事会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代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或建议职工监事产生机构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1)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2)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3)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 辞职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补选。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不应少于1/3。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洁自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4)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5)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6)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7)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8)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在24小时前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会议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1/2,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1/2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八条 召开方式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第十九条 决议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表决方式监事会的表决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1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仅定期报告一项议案的除外)。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除外。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释义

1、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指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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