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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尼机电:关于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24号───────────────

关于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元贵,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文平,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汪木兰,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朱松青,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 庆,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顾美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

(一)公司相关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自2016年12月27日起,公司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7年3月24日,公司首次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廖良茂等人收购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100%股权的草案,并于2017年5月10日、5月17日、9月16日分别披露上述草案修订稿,于12月1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上述披露文件以下统称重组文件)。根据公司2018年7月24日-2019年8月14日间披露的公告,龙昕科技在2015年3月4日-2017年11月28日期间,分别为廖良茂等自然人或法人的8笔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46,787.11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39%。而前述重组文件在多次披露龙昕科技2015年-2017年财务信息时均载明,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龙昕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且未对外质押龙昕科技资产。公司相关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4号),因龙昕科技2015年-2017年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违规行为,导致公司相关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龙昕科技涉嫌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合计虚增营业收入90,069.42

万元,虚增利润34,841.62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14,412.5万元,虚增利润5,568.91万元;2016年虚增收入30,647.53万元,虚增利润11,887.8万元;2017年虚增收入45,009.4万元,虚增利润17,384.91万元。

(二)相关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1月23日-5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昕科技在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公司时任董事廖良茂和田小琴等关联方、舒魁等非关联方的10笔借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上述10笔借款诉请金额合计为47,283.22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5%。对于上述关联方担保,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另经查明,上述对舒魁等非关联方借款担保作出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净资产的50%,但公司未就上述非关联方担保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对外披露。

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逾期事项。自2018年1月29日起,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昕科技担保的上述债务陆续到期,截至2018年11月16日已全部到期。根据公司自查,已知担保涉及相关债务合计金额为94,070.33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净资产的24.17%。龙昕科技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诉讼,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被担保方未能在借款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被担保人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上

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是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龙昕科技因上述担保事项及与廖良茂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等借款纠纷,被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龙昕科技承担担保或还款责任。其中,2018年6月29日-12月7日,龙昕科技累计收到应诉通知书16份,涉诉金额超过52,804.84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57%,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按照规定,公司应不晚于2018年12月11日就上述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诉讼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违规占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额资金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回复公告称,时任董事廖良茂及其关联方在2017年-2018年间违规占用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昕科技资金合计2.9亿元。其中,2017年,廖良茂及其关联方通过虚构预付供应商款项的方式,占用龙昕科技采购资金1.27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6%;2018年1-4月,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占用龙昕科技资金1.63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33%;至2018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1.16亿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98%。2019年10月24日,公司将龙昕科技100%股权对外出售。公司连续多年发生资金被违规占用,截至龙昕科技被出售前,廖良茂及其关联方仍未归还上述占用资金1.16亿元。

经查明,龙昕科技几乎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链断裂,供应商几乎停止供货,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公司最终以4亿

元的价格对外出售龙昕科技100%股权,相较于前期收购时34亿元的交易价格,公司因此项交易蒙受30亿元的巨额损失。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公司全资子公司连续多年发生大额资金被违规占用、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到期未予归还情况、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

公司时任董事金元贵、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刘文平、时任董事汪木兰和朱松青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主要参与重组事项的推进与决策;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直接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顾美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在重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庆、时任财务总监顾美华还需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连续多年发生大额资金被违规占用、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到期未予归还情况、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等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

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有关责任人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经过听证程序,不具有公定力和羁束力,不应据此作出纪律处分。

二是有关人员在收购前后为保证资产真实性已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多次赴龙昕科技调研,对龙昕科技的担保、收入等问题重点关注,安排公司及中介机构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和制定补偿机制等,已在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尽到勤勉义务,不存在违规的主观过错。有关责任人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作出决策,且无证据表明相关专业意见不可信。收购实施后,公司第一时间派驻人员,制定管理规章。因财务造假、对外担保隐蔽性太强,公司核查手段有限,因此在已尽到最大可能核实确认的情况下,未能发现违规。

三是有关责任人未参与违规事项,对违规事项并不知情,不存在向市场及投资者隐瞒风险的故意,也在发现违规后第一时间报告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努力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在调查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公司克服种种困难,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担保债务和诉讼事项,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揭示风险。因此,有关责任人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受到重罚。

四是资金占用违规发生于重组期间和交接过渡期间,廖良茂无视法律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伙同内部人士实施违规。在并购完成后,公司及时加强管控,主动安排一系列细致工作,第一时

间发现廖良茂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违规蔓延,避免对公司产生更大影响。

五是纪律处分标准失衡,未体现精准打击的执法理念。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现龙昕科技一系列违规后,不回避、不隐瞒,第一时间查清事实、管控风险、减少损失,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后续解决过程中,采取刑事报案、向交易对方提起诉讼要求补偿、向纾困基金出资并以所持股票为龙昕科技处置提供担保等一系列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相关违规事实的认定以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为主要依据。廖良茂已于2020年11月12日因相关违法行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同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4号)已对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综上,公司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本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情况,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与相关司法、行政程序并行不悖。相关责任人所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能作为纪律处分依据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公司跨行业实施高风险重组,相关责任人应当预见其专业性、复杂性,对自身识别风险、核查判断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实施重组。在重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实

际有效的手段,对收购标的情况予以核实,对相关财务情况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与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代替其独立判断。相关责任人作为本次重组的主要负责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反而仅依赖中介机构意见,未能有效保障重组相关文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直接导致公司蒙受巨额损失。相关责任人所称已勤勉尽责、依赖专业机构意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重组完成后,龙昕科技已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理应采取有效手段对其实施管控,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违规行为。但相关责任人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未能及时掌握龙昕科技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潜在风险,致使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持续发生,担保债务逾期及涉诉事项披露不及时。相关责任人所称未参与、不知情、无过错等异议理由不足以作为减免其责任的合理理由。

四是公司事后采取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补充披露、内部整改、追偿损失等补救措施,是相关责任人应尽职责。并且,相关责任人虽推动龙昕科技处置,但公司在此项交易中仍蒙受高达30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相关补救措施实际产生的减轻不良影响的效果有限,不足以构成减免其责任的合理理由。

五是在责任区分方面,结合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公司时任董事长陈颖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高文明作为日常经营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主要负

责重组决策及相关事项推进,需要对公司违规承担主要责任,本所前期已另案处理,并对2人予以公开谴责。其他责任人中,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时任董事金元贵、汪木兰和朱松青,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刘文平,参与了重组事项的推进与决策,并在相关重组文件上签字,对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顾美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直接参与重组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应对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承担相应责任。而相比主要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在相关违规中发挥作用相对较小。综合考虑本案违规事实性质、情节、责任人主观状态等因素,对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对前述其他责任人员予以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金元贵、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刘文平、时任董事汪木兰、时任董事朱松青、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庆、时任财务总监顾美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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