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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达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1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第一百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特此公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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