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担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自控”、“发行人”或“上市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承诺
1、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 目 | 内 容 |
保荐机构: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
法定代表人: | 崔洪军 |
项目保荐代表人 | 刘俊清、陈华明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 目 | 内 容 |
公司名称: |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603085 |
股票简称: | 天成自控 |
法定代表人: | 陈邦锐 |
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15日 |
上市时间: | 2015年6月30日 |
注册资本: | 397,100,000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区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区 |
邮政编码: | 317200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本次项目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天成自控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成自控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做到合理有效控制,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成,募集资金节余3.51万元,系募集资金存放期间收到的利息减去手续费的净收入。截至本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天成自控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尚存在部分节余资金,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俊清 | 陈华明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