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合理,价格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而我们对此无异议。
2021年12月22日
独立董事: 袁 长 华 胡 杨 梅 淑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