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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邦生物:和邦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我们本着忠实勤勉的原则和尽责求实的精神,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经谨慎查验,现就核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实,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经核实,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公司重大对外担保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

2020年度公司新增了对全资子公司乐山涌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60,000万元融资担保和乐山涌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5,000万元融资担保外,公司无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认真审议,现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事先已审议并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考虑到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范要求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合理,价格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而我们对此无异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发出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单位,审计期间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圆满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3、公司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0年,公司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已涵盖公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开展。

2、《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六、关于2021年公司对外担保授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公司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对外担保授权事项主要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改善公司融资条件,节省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对外担保授权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经过审慎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秦学玲有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董事选任的有关规定的情形。秦学玲的工作经验、管理水平、学识和品质均符合公司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2、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为公司董事发放津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为公司董事发放津贴,是适应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使董事尽职尽责、责权一致,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公司董事勤勉履职,做好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确保公司健康运营。

本次发放非独立董事津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4月26日

独立董事: 袁 长 华 胡 杨 梅 淑 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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