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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资质审查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人员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们进行了审前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工作安排是合理的,积极保障公司年审工作的正常运行。2023年2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年报审计工作安排》等议案。

2、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且听

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的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解决问题,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避免工作中出现不合规的情形。同时,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了其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3、在取得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确保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报告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2023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 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外部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和评估,就财务审计工作与其进行了沟通和讨论,充分了解审计计划、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参与审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在审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真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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