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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华新材: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公司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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