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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经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和《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事项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

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子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抵押资产;

(3) 委托理财(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4) 委托贷款;

(5) 提供财务资助;

(6) 提供担保;

(7) 租入或租出资产;

(8)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9) 赠与或受赠资产;

(10) 债权或债务重组;

(11)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2)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13) 固定资产投资(新购土地、新建厂房等);

(14) 其他经营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指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购买、出售资产涉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按照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重大经营

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经营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经营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经营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1)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50%;

(2) 经营事项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条件;

(3) 经营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进行经营事项时,交易达到了本制度第八条标准的,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经营事项时,应当

以该等事项具体交易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经营事项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的,不论该等经营事项所涉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除应当进行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经营事项未达到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审

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或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发生本

办法所称重大经营事项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经营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

决定:

(1) 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事项实施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2) 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

年度经营计划;

(3) 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4)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

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5) 项目是否已依规定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

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6) 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1)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相关会议作出的重大

事项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项目决策后顺利实施;

(3)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4)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当履

行招标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5) 每一重大经营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实施结

果与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的规定执行,且本制度应相应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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