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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提名朱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经对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进行全面了解,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朱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方案涵盖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用途、股票上市地点、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发行方案全面、完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二次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

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前述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羽韬、毛美英、崔荣军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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