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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07
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客户在你行购买基金产品时,你行未对其进行风险测评,未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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