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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矿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节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度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日常生产运营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和真实的。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在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和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下进行,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了解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3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已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并对2021年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需求,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2021年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收益水平适度的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境外控股子公司计提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九、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何婧女士的简历和相关资料,何婧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何婧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何婧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关于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协议的签署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能够有效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一致同意上述全部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进华:

孟兆胜:

陈永平:

李 鹏:

2021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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