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1-044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9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6/9 | - | 2021/6/10 | 2021/6/10 |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1,373,512,412-1,020,951=1,372,491,461股。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72,491,461×0.49)÷1,373,512,412≈0.4896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896)÷(1+0)=前收盘价格-0.4896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6/9 | - | 2021/6/10 | 2021/6/10 |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4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41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41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联系电话:0535-8242726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