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浙版传媒: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三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

付。专项账户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董事会批准或由董事会授权的相关人士决定,并在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或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将设立情况及材料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资金的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有权审批人审核后使用。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运用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专项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应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当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按照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募投项目的,在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项目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根据监管要求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多个募投项目的,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低于其对应募投项目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资金净额10%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资金净额10%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低于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但仍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变更用途或投向后的募集资金须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若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募投项目并且需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若有)。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参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募投项目的,若公司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的投资于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

(三)该募投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若有)。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须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持续运行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该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接受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的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使用募集资金或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投向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成功发行上市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