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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4议案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 18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19议案五: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20议案六: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议案 ...... 21

议案七: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3议案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24议案九:关于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 56

议案十: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 57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8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9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0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1

议案十五: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62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63

议案十七: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 64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时间:2024年4月25日下午14:30

二、地点:安徽省六安市六安电厂项目部(六安市金安区南湖北路1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到会股东、委托代表出席及所持股份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二)推选监票人员(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

(三)逐项审议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讨论和提问。

(五)现场参会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六)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果)。

(七)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积极有效地行使董事会职权,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现将公司董事会2023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遵循“存量提效、增量转型”和“两个联营+”发展思路,锚定年度任务,抓班子、带队伍、稳安全、保生产、谋改革、促发展、正风气、树形象,开启了煤炭、煤电、新能源“三业协同”发展新格局,多项生产经营指标创历史新高,企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高质量完成了公司董事会2023年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

2023年,公司生产原煤2139.99万吨、生产商品煤1936.91万吨,销售商品煤1968.61万吨;2023年,公司累计发电104.79亿度(含瓦斯发电),上网电量98.95亿度,其中利辛电厂发电103.93亿度,上网售电量98.72亿度。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8.4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4.38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0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96亿元,每股收益0.814元。2023年末公司

拥有总资产362.95亿元,负债总额214.70亿元,年末资产负债率

59.1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为135.19亿元。

二、2023年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十届六次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长,并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凤东先生和彭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全体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制度开展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应尽的职责,严格审议各项议案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均能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开展工作,充分行使职权并发挥作用。

2023金牛企业可持续发展论坛暨第一届国新杯·ESG金牛企业峰会在江苏举行,公司荣获ESG“金牛奖百强”“金牛奖央企50强”荣誉称号。

(一)董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023年度,公司采取现场与视频相结合方式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44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13次,审议议案30项。共计披露公告93份,其中包括4份定期公告、47份临时公告及42份其他专项公告。董事会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履行审议、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会议届次审议议案
12023-01-30十届五次

1.关于建设江西上饶2×1000MW发电项目

的议案;2.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上饶新投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22023-03-23十届六次1.关于豁免十届六次董事会通知期限的议案;2.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3.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23-04-10十届七次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2.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42023-04-27十届八次1.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3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7.关于《公司2022年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的议案;8.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9.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0.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议案;11.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12.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13. 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14. 关于《2022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15.关于制定《公司2023年经营者特别奖励考核办法》的议案;16.关于《公司2022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的议案;17.关于《公司2022年度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的议案;18. 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23-06-08十届九次1.关于调整2023年度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2.关于取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
62023-08-24十届十次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3.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4.关于《2023年半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5.关于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6.关于《公司2022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的议案;7.关于《公司2023年度资本支出调整计划》的议案。
72023-10-19十届十一次1.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2.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3.关于制定《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议案;4.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82023-12-14十届十二次1.关于建设安徽滁州2×660MW电厂项目的议案;2.关于向安徽滁州电厂项目公司增资的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的议案;4.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5.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1、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听取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可研总报告,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行业特点,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深入分析,从战略角度对公司拟作出的重

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确保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报告期内,战略发展委员会共召开会议2次,讨论并审议了投资建设江西上饶电厂项目和投资建设安徽滁州电厂项目等议案。

2、提名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关注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履历等相关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提出审核意见。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会议2次,讨论并审议了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3、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拟定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并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报告期内,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共召开会议2次,讨论并审议了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公司2022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和制定《公司2023年经营者特别奖励考核办法》的议案。

4、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协调公司内外部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等。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6次,针对公司2022年度

财务和内控审计计划、安排、总结及重点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听取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和公司内部审计情况报告,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和资本支出调整计划等议案。

(三)公司董事参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及公司董事参会情况如下表:

董事 姓名是否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视频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王志根660002
郭占峰880003
吴凤东110000
何为军887003
彭卫东110000
王富有880003
王作棠887003
崔利国887003
黄国良887003
张少平(离任)666002
黄书铭(离任)660002

三、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从国家宏观经济来看,我国的宏观经济长期基本面向好的形势没有发生改变,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继续保持稳定,供给侧活力得到释放,需求侧开始稳步复苏。202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各项战略部署和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4年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从更强调“稳”到更强调“进”和“立”,传递出更为积极的政策信号,随着一揽子经济政策的逐步释放,新旧经济增长动能转化加速,中国经济将进一步释放增长潜能,稳步进入上升周期。

从煤炭行业形势来看,2023年,煤炭保供政策继续发力,国内

煤炭产量维持高位,全国原煤产量46.6亿吨,同比增长2.9%;进口煤炭4.7亿吨,同比增长61.8%,煤炭市场供应相对宽松。预计2024年我国煤炭供需将延续平稳态势,从供给看,国内煤炭产能充分释放,产量预计总体稳定;从需求看,经济持续恢复,电力需求呈小幅增加趋势。虽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快速发展,但一定时间内我国仍以火力发电为主,火电兜底作用不变,动力煤供需将处于紧平衡状态。

从电力行业形势来看,2023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9.22万亿千瓦时,人均用电量6539千瓦时;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6.7%,增速比2022年提高3.1个百分点,国民经济回升向好拉动电力消费增速同比提高。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29.2亿千瓦,同比增长13.9%;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在2023年首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煤电装机占比首次降至40%以下。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用能电气化等因素,预计2024年全年全社会用电量9.8万亿千瓦时,比2023年增长6%左右,全国发电装机容量预计达到32.5亿千瓦,同比增长12%左右。

从区域市场需求来看,公司身处华东腹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崛起等多个重大战略在安徽省叠加实施,淮河生态经济带和重点城市群能源需求旺盛,区域煤炭和电力市场需求仍有提升空间。预计2024年安徽省是全国电力供需形势最为严峻的地区之一,电力供需仍然是全省能源安全保供的焦点。

综合以上分析,2024年国内煤炭产量基本保持稳定,中国经济仍将稳步增长,电力耗煤需求继续上升,供需面保持基本平衡;我国能源消耗仍然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煤炭作为国家能源安全的“压舱石”,在保障能源供应中将继续发挥兜底作用。公司将

紧紧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全面融入区域经济发展,抢占先机、科学布局、赢得优势,保持煤炭产业稳产高效,继续做强做优做大煤电、新能源产业,全力做好能源保供工作,坚决履行能源央企职责使命,为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四、2024年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积极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的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

(一)2024年经营发展目标

2024年,公司将深入推进“十四五”发展规划,坚定“零死亡”目标不动摇,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牵引,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保安全、稳生产、强经营、谋发展、抓改革、促创新、树形象,公司计划商品煤产量1820万吨,发电量115亿千瓦时,奋力开创煤炭、煤电、新能源产业“三业协同”发展新局面。

(二)坚定战略定位,明确发展方向

董事会围绕新集公司全面践行“存量提效、增量转型”发展思路,推进“两个联营+”落实落地,实施“煤、电、新能源”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全力打造华东地区多能互补、绿色低碳、智慧高效、治理现代的能源示范企业,坚定不移走好高质量发展的新集之路。

(三)加强决策管理,提高决策效率

董事会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切实将“两个一以贯之”要求纳入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本的内部制度体系,修订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制度,将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与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经理层审议事项清单整合形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实现“多单一表、协同高效”,权责法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保障董事会科学有效运行。

(四)强化风险防控,保障公司稳健发展

董事会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从推动上市平台布局优化和功能发挥、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和规范运作、强化上市公司内生增长和创新发展、增进上市公司市场认同和价值实现四个方面,全力推进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的落实。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增强对各类风险的预判预警和应对能力,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五)发挥官宣作用,履行信披义务

董事会将扎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合规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此外,董事会将持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交流,重视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维护与投资者长期稳定的和谐互信关系,让投资者“走得近、听得懂、看得清、有信心”,最大程度获得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同。

(六)践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

公司将继续把社会责任理念全面融入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中,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推进煤炭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转化,对外持续优化与供应商、客户的伙伴关系和投资者关系,积极参与

公益事业;对内关爱员工健康和生活,重视员工能力培养,实现员工和企业共同成长;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环境持续协调发展。

(七)以党建为引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公司党委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核心作用,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委工作安排,党委支持董事会依法独立决策,确保董事会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参与董事会重大问题决策,监督董事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和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示范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围绕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和运作,提高上市公司科学决策的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为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以上报告,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和义务,对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情况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现将公司监事会2023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23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常利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能够本着为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财务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以现场方式和视频相结合方式召开4次监事会。同时,监事还列席了8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会议届次审议议案
12023-04-27十届四次1.关于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3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7.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议案;9.关于《2022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22023-06-08十届五次1.关于调整2023年度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32023-08-24十届六次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3.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4.关于《2023年半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2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的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资本支出调整计划》的议案。
42023-10-19十届七次1.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2.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会议,认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各项文

件。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依法运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各项重大决策符合法律程序和股东利益;公司在本年度经营活动中无违规操作现象、无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无损害股东权益行为和未发生公司资产流失现象。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公司依据内部控制规范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内控机制运行良好。

(三)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公司财务制度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财务运作规范。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编制了2022年年度、2023年第一季度、2023年半年度和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现象。

(四)检查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有效监督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以上关联交易属于生产经营所需,其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4年监事会重点工作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依法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与内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以上报告,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预

算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

2023年,公司生产原煤2139.99万吨、生产商品煤1936.91万吨,销售商品煤1968.61万吨;2023年,公司累计发电104.79亿度(含瓦斯发电),上网电量98.95亿度,其中利辛电厂发电103.93亿度,上网售电量98.72亿度。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8.4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4.38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0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96亿元,每股收益0.814元。2023年末公司拥有总资产362.95亿元,负债总额214.70亿元,年末资产负债率

59.1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为135.19亿元。

2024年,预计公司商品煤产量1820万吨,发电量115亿度。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母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1,056,481,451.34元(人民币,下同),扣除法定盈余公积金59,039,773.21 元(扣除后母公司法定盈余公积已达到公司总股本50%的法定上限),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211,579,453.54元,减去本年度分配现金股利284,959,598.00元,故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的利润为4,924,061,533.67元。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为:以2023年年末总股本2,590,541,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88,581,270.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4,535,480,263.67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09号临时公告《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组织编制《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该议案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六:

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

业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

2023年,公司预计与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煤”)及其控股公司发生设备采购、物资配件采购、工程建设和劳务服务、煤炭贸易等关联交易792,228.91万元,实际发生578,940.66万元,比计划减少213,288.2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公司部分采购设备、物资未到货结算,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煤炭购销业务金额下降。2023年,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其中贷款预计不超过100,000.00万元,实际发生50,000.00万元,比计划减少50,000.0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2023年度现金流较充足;2023年度存款日均余额91,784.57万元,未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

根据测算,预计2024年度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总额为699,915.00万元,其中中国中煤及中煤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贷款及委托贷款不超过150,000.00万元,公司与中国中煤及其控股企业产生设备、物资材料交易不超过99,404.00万元,中国中煤及其控股企业向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和劳务服务不超过50,511.00万元,公司与中国中煤控股企业发生煤炭购销业务不超过400,000.00万元。同时,公司继续执行与中煤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在中煤财务公司的存款日均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

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11号临时公告《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公告》。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七: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业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将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162.08万元(含税,下同),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112.0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12号临时公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王作棠

各位股东:

2023年,本人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责、独立的行使职权。本人积极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深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提出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3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王作棠,男,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学历,采矿工程专业,现任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博导,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煤炭地下气化研究所负责人,公司独立董事。从事采矿工程的采煤方法与岩层控制的科研和教学工作,专注于煤炭地下气化的化学采煤方法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2022年7月7日起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

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10名股东,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涉及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我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及行使职权情况

2023年,公司采取现场与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股东大会3次;公司采取现场及现场与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8次,共计审议通过议案44项,其中同意4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共计发表事前认可意见4项,独立意见17项;采取现场与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主持召开了3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出席了2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共计发表审核意见5项。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发送了会议材料,本人针对相关会议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谨慎进行事前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分别对相关议案审议并发表了意见。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审议了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投资建设江西上饶电厂项目和投资建设安徽滁州电厂项目等议案。本人认真审核了以上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外,报告期内,就公司选举董事长、选举董事、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高管薪酬、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本人与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决策过程中,本人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此外,本人积极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计划、公司财务情况等保持密切沟通,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公布的投资者关系邮箱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沟通。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提前审议重大复杂项目和现场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现场工作,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满足相关监管规定。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本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严格遵循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关联交易的执行和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董事和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表决严格遵循了利益冲突的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3、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要求,为确保公司在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对其金融业务、内部控制、经营资质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在年度和半年度出具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

经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出具的专项说明,本人认为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2022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充分反映了中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情况

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规范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类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续签该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由中煤财务公司为公司继续提供金融服务。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煤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未发生违反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如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针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状况。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完2022年度审计工作后,公司原聘任审计服务机构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已达到可连续审计年限的上限,2023年度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关于公司选举董事长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选举王志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选举董事长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选举王志根先生、吴凤东先生、彭卫东先生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任董事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禁入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徐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聘任人员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未发现聘任人员有国家规定不能担任相应职务的市场禁入情况存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兑现方案标准公平、合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措施。

(十)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1、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为推进公司电力业务拓展,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展,进一步扩大公司煤电一体化规模,公司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建设江西上饶2×1000MW发电项目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上饶新投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以及召开十届十二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关于建设安徽滁州2×660MW电厂项目的议案》《关于向安徽滁州电厂项目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国家关于发展煤电一体化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展,项目建设应用的安全、环保等技术领先,经济效益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单位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建立了担保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担保总额未达到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为此,我认为:公司遵守了其内控制度,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关于公司经营数据公告、业绩快报等公告情况

2023年1月12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经营数据公告和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同

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煤炭》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电力》要求,公司每季度披露煤炭、电力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认真履行了上市公司责任,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公告内容,重点关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公司继续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2年年末总股本2,590,541,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84,959,598.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3,927,548,293.36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并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年来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积极发表意见,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以忠实、勤勉、独立、公正为原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股东利益保值增值而不懈努力!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作棠

2024年4月25日

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崔利国

各位股东:

2023年,本人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责、独立的行使职权。本人积极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深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提出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3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崔利国,男,197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中核国际有限公司、先丰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7月7日起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10名股东,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涉及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我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及行使职权情况

2023年,公司采取现场与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股东大会3次;公司采取现场及现场与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8次,共计审议通过议案44项,其中同意4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共计发表事前认可意见4项,独立意见17项;采取现场与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主持召开了2次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分别出席了3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共计发表审核意见22项。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发送了会议材料,本人针对相关会议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谨慎进行事前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分别对相关议案审议并发表了意见。本人作为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审议了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公司2022年度工

资总额清算报告和制定《公司2023年经营者特别奖励考核办法》的议案;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针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计划、安排、总结及重点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听取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和公司内部审计情况报告,参与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和资本支出调整计划等议案。本人认真审核了以上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外,报告期内,就公司选举董事长、选举董事、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高管薪酬、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本人与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决策过程中,本人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此外,本人积极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计划、公司财务情况等保持密切沟通,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公布的投资者关系邮箱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沟通。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提前审议重大复杂项目和现场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现场工作,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满足相关监管规定。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本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严格遵循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关联交易的执行和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董事和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表决严格遵循了利益冲突的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

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3、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为确保公司在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对其金融业务、内部控制、经营资质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在年度和半年度出具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

经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出具的专项说明,本人认为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2022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充分反映了中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情况

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规范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类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续签该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有

效期内,由中煤财务公司为公司继续提供金融服务。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煤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未发生违反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如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针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状况。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完2022年度审计工作后,公司原聘任审计服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已达到可连续审计年限的上限,2023年度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关于公司选举董事长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选举王志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选举董事长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选举王志根先生、吴凤东先生、彭卫东先生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任董事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禁入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徐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聘任人员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未发现聘任人员有国家规定不能担任相应职务的市场禁入情况存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高级管

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兑现方案标准公平、合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措施。

(十)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1、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为推进公司电力业务拓展,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展,进一步扩大公司煤电一体化规模,公司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建设江西上饶2×1000MW发电项目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上饶新投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以及召开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建设安徽滁州2×660MW电厂项目的议案》《关于向安徽滁州电厂项目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国家关于发展煤电一体化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展,项目建设应用的安全、环保等技术领先,经济效益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单位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建立了担保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担保总额未达到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为此,我认为:公司遵守了其内控制度,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关于公司经营数据公告、业绩快报等公告情况

2023年1月12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经营数据公告和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煤炭》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电力》要求,公司每季度披露煤炭、电力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认真履行了上市公司责任,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公告内容,重点关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公司继续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2年年末总股本2,590,541,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84,959,598.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3,927,548,293.36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并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年来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积极发表意见,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以忠实、勤勉、独立、公正为原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股东利益保值增值而不懈努力!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利国

2024年4月25日

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黄国良

各位股东:

2023年,本人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责、独立的行使职权。本人积极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深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提出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3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黄国良,男,196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学历,曾任中国矿业大学会计系主任、工商系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国会计学会煤炭分会副会长、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秘书长。曾获江苏省“333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江苏省新长征突击手、中国矿业大学优秀共产党员与师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现任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首批中央竞道国家一流《会计学》专业建设点负责人、首批国家一流《财务管理》课程负责人、会计学学术型硕士点负责人。兼任河

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7月7日起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10名股东,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涉及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我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及行使职权情况

2023年,公司采取现场与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股东大会3次;公司采取现场及现场与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8次,共计审议通过议案44项,其中同意4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共计发表事前认可意见4项,独立意见17项;采取现场与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主

持召开了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出席了2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共计发表审核意见21项。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发送了会议材料,本人针对相关会议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谨慎进行事前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分别对相关议案审议并发表了意见。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针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计划、安排、总结及重点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听取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和公司内部审计情况报告,组织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和资本支出调整计划等议案;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投资建设江西上饶电厂项目和投资建设安徽滁州电厂项目等议案;作为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公司2022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和制定《公司2023年经营者特别奖励考核办法》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核了以上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外,报告期内就公司选举董事长、选举董事、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高管薪酬、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本人与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决策过程中,本人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此外,本人积极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计划、公司财务情况等保持密切沟通,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业绩说明会,通过公司公布的投资者关系邮箱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沟通。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提前审议重大复杂项目和现场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现场工作,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满足相关监管规定。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本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严格遵循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关联交易的执行和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董事和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表决严格遵循了利益冲突的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3、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为确保公司在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对其金融业务、内部控制、经营资质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在年度和半年度出具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

经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出具的专项说明,本人认为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2022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

公正,充分反映了中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情况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规范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类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续签该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由中煤财务公司为公司继续提供金融服务。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煤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未发生违反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如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针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状况。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完2022年度审计工作后,公司原聘任审计服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已达到可连续审计年限的上限,2023年度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关于公司选举董事长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选举王志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选举董事长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选举王志根先生、吴凤东先生、彭卫东先生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任董事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禁入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徐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聘任人员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未发现聘任人员有国家规定不能担任相应职务的市场禁入情况存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兑现方案标准公平、合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措施。

(十)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1、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为推进公司电力业务拓展,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展,进一步扩大公司煤电一体化规模,公司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建设江西上饶2×1000MW发电项目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上饶新投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以及召开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建设安徽滁州2×660MW电厂项目的议案》《关于向安徽滁州电厂项目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国家关于发展煤电一体化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展,项目建设应用的安全、环保等技术领先,经济效益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

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单位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建立了担保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担保总额未达到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为此,我认为:公司遵守了其内控制度,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关于公司经营数据公告、业绩快报等公告情况

2023年1月12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经营数据公告和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煤炭》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电力》要求,公司每季度披露煤炭、电力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认真履行了上市公司责任,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真审核了相关公告内容,重点关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公司继续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2年年末总股本2,590,541,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84,959,598.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3,927,548,293.36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并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年来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积极发表意见,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以忠实、勤勉、独立、公正为原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股东利益保值增值而不懈努力!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国良

2024年4月25日

议案九:

关于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加快推进“两个联营+”战略落地,深入践行“存量提效、增量转型”发展思路,2024年公司以重大投资项目为牵引,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煤炭、煤电、新能源产业协同耦合发展。为给公司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资金保障,2024年公司安排投资计划69.21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54.87亿元,技术改造及更新投资计划12.72亿元,科技创新及信息化投资计划1.62亿元。

关于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07号临时公告《新集能源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十:

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4年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资本性支出及资金预算安排,公司(含本部及各子公司)拟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信用证融资等方式融入额度不超过140亿元资金,该融资额度至下一年度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之前有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融资相关事项。

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07号临时公告《新集能源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提请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完成后全权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依据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13号临时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修订后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同时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十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14号临时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修订后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时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14号临时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修订后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时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14号临时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修订后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时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十五: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14号临时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修订后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文同时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14号临时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修订后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全文同时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议案十七: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24-014号临时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修订后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同时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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