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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紫金矿业(601899)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喜慧联系电话:021-35082967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宜霖联系电话:021-3508206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60亿元可转换债券,期限5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7,000,000.00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5,973,000,000.00元,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登记费、资信评估费、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486,970.48元,加上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登记费、资信评估费、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1,772,037.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70,285,067.25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该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468092_H01号《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紫金矿业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紫金矿业的持续督导工作。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紫金矿业2020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制定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及制度,保证能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其中2021年3月保荐机构对紫金矿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随后通过电话会议等形式落实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后续工作,完成了全部现场检查流程。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未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相关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了核查,事前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截至本报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告签署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4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储存,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安信证券对紫金矿业自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11月3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安信证券认为,紫金矿业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紫金矿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喜慧张宜霖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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