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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集团:江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关于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确认。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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