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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银行”)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小龙

联系方式:

010-6083849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姓名:吕超

联系方式:

010-6083398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萍

联系方式:

021-5252311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嘉伟

联系方式:

021-52523323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5号)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公司”、“发行人”)获准公开发行300亿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已于2017年3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承销费(含保荐费)75,000,000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29,925,0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7年3月23日全部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1238341_A03号的验资报告验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光大银行公开发行可转债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指派马小龙、孙毅担任光大银行公开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持续督导期届满尚未完成可转债全部转股,则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16号)核准,光大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35,000万股优先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9年7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35,0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承销费(含保荐费)38,500,000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34,961,5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9年7月19日全部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238341_A03号的验资报告验证。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需要,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中信证券与光大证券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并与其签订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保荐协议》。中信证券已委派马小龙先生、吕超先生,光大证券已委派孙蓓女士、储伟先生担任光大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工作及优先股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且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关于可转债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作相应变更。2020年7月,光大证券原委派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孙蓓女士、储伟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光大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光大证券已授权保荐代表人王萍女士、张嘉伟先生接替孙蓓女士、储伟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北京证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光大银行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18年12月31日止,目前由于尚未完成可转债全部转股,根据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联席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光大银行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已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与光大银行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光大银行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光大银行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光大银行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光大银行已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大银行已经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联席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予以更正补充。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光大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光大银行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光大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光大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于2020年12月17日进行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光大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18、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

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光大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在发行完毕后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无其他用途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光大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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