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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制度尚需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决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按逐级审批制度由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协调和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和证券法务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公司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部和证券法务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相关部门或机构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部和证券法务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部和证券法务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裁审核通过,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投资部和证券法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各对外投资项目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部和证券法务部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一)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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