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5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5月12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00万股。
(以下无正文)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顾乃康、李仲飞、邵希娟、王玉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