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建”、“上市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泰君安就中国核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9】357号《关于核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996,25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2,996.25万张,期限6年。公司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6,25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后,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6,980,75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083号《验资报告》。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已累计投入资金总额236,560.46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湖南醴陵渌江新城核心区PPP项目 | 105,000.00 | 82,361.12 | 78.44 | 2021年12月 |
三都水族自治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 80,000.00 | 66,202.40 | 82.75 | 2021年5月 |
监利县文化体育中心PPP项目 | 45,000.00 | 19,121.00 | 42.49 | 2021年5月 |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建设PPP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100 | 2020年12月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48,875.94 | 48,875.94 | 100 | 不适用 |
合计 | 298,875.94 | 236,560.46 | 79.15 | - |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对相关项目进度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公司拟对募投项目“三都水族自治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三都PPP项目”)、“监利县文化体育中心PPP项目”(以下简称“监利PPP项目”)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承诺投资项目 | 原计划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三都水族自治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 2021年5月 | 2021年12月 |
监利县文化体育中心PPP项目 | 2021年5月 | 2021年12月 |
三都PPP项目延期主要是由于:(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施工劳动力较原计划相比减少较多,对工程进度造成较大影响;(2)部分管线工程沿线的拆迁工作滞后于预期,导致项目整体进度有所延后;(3)为保证施工质量和解决桥梁安全等问题,针对相关方案和技术问题停工组织专家论证,对现场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经审慎研究,拟将三都PPP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1年12月。
监利PPP项目延期主要是由于:(1)受新冠疫情复工后施工降效影响,项目推进速度有所下降;(2)部分工程因发生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有所延后。因此,
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经审慎研究,拟将监利PPP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1年12月。
四、募投项目拟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最新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本次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2、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魏 鹏 | 陈 聪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