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1 证券简称:中国太保 公告编号:2021-018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在上海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除上述修订外,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章程》需提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现行章程条文内容 | 修订后章程条文内容 | ||||||||||||
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记录 | |||||||||||||
序号 | 事项 | 决议 时间 | 会议名称 | 批准文号 | |||||||||
1 | 章程 制定 | 1991年4月25日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关于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批复》(银复〔1991〕149号) | |||||||||
…… | |||||||||||||
20 | 第十九次修订 | 2020年5月12日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银保监复〔2020〕378号) | |||||||||
21 | 第二十 | 2020年8月21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银 |
现行章程条文内容 | 修订后章程条文内容 | ||||||||||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最高为90.62亿股。 |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最高为90.62亿9,620,341,455股。 |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24号文核准,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462,000,000股,于2012年11月14日完成非公开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0.62亿股,占普通股总数的100%。 ......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份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24号文核准,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462,000,000股,于2012年11月14日完成非公开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53号文核准,发行111,668,291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558,341,455股普通股,于2020年6月22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0.62亿9,620,341,455股,占普通股总数的100%。 ......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份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 ||||||||||
序号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无限售条件境内上市内资股(A | 6,286,700,000 | 69.37% |
现行章程条文内容 | 修订后章程条文内容 | |||||
股) | ||||||
2 | 无限售条件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2,775,300,000 | 30.63% | |||
总股本 | 9,062,000,000 | 100.0% |
序号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无限售条件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 6,286,700,000 6,845,041,455 | 69.37% 71.15% | ||
2 | 无限售条件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2,775,300,000 | 30.63% 28.85% | ||
总股本 | 9,062,000,000 9,620,341,455 | 100.0% |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62亿元。 ...... | ...... |
第七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七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GDR存托人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现行章程条文内容 | 修订后章程条文内容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科技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 ......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 ......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及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 ||||||||
附件: …… (2)发行A股上市后,公司历次5%以上股权变动(包括股东更名)及相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 …… (2)发行A股上市后,公司历次5%以上股权变动(包括股东更名)及相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 ||||||||
时间 | 批文或备案 | 股份变动说明 | 时间 | 批文或备案 | 股份变动说明 | ||||
…… | …… |
现行章程条文内容 | 修订后章程条文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