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说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赵瑜女士、刘静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赵瑜女士、刘静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