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及《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港口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港口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系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形;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