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及《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H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审议程序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能够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