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租赁准则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公司需相应变更会计政策,并按准则要求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同时根据财政部对新租赁准则执行时间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仓单业务收入确认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仓单业务的模式和相应的收入确认方法进行了梳理,认为对仓单业务的收入和成本采用总额法进行列报更符合同业实践惯例,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进行解读及同业比较,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故对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采用总额法进行列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变更仓单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列报方式。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租赁准则
1、具体情况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
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1)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可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公司于2021年初变更会计政策,不重述2020年比较期间数据,新旧租赁准则转换影响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2021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定期报告会计报表科目及附注项目的列示进行调整。
上述新租赁准则实施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会增加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但不会对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仓单业务收入确认
1、具体情况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增加了更多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仓单业务的模式和相应的收入确认方法进行了梳理,认为对仓单业务的收入和成本采用总额法进行列报更符合同业实践惯例,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进行解读及同业比较,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故对该业务收入和成本采用总额法进行列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变更仓单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列报方式。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仓单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在财务报表中分别予以列示,并相应调整前期(2019年度及2018年度)比较数字,影响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19年度 (重述前) | 2019年度 (重述后) | 2018年度 (重述前) | 2018年度 (重述后) |
营业收入 | 3,973,389,371.74 | 4,474,704,697.42 | 3,314,496,768.38 | 3,603,807,316.56 |
其中:其他业务收入 | 4,865,070.25 | 506,180,395.93 | 2,443,969.23 | 291,754,517.41 |
营业支出 | 2,573,421,224.00 | 3,074,736,549.68 | 2,123,769,157.73 | 2,413,079,705.91 |
其中:其他业务成本 | 2,558,379.84 | 503,873,705.52 | 5,027,094.70 | 294,337,64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