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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中国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一、关于聘任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和财务管理给予公正监督和指导,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1-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根据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所需发生的,是公司业务特点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及正常商业条款订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东华科技转让东华保理100%股权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东华科技向关联方转让东华保理100%股权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公允,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东华科技转让东华保理100%股权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有效期事宜,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出具以上事前认可意见。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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