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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6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7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涉诉企业:原告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总”);被告北京昊华诚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国贸”);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 涉案的内容:中铁物总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诚和国贸与昊华能源。

? 涉案的金额:中铁物总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诚和国贸2016年向被告昊华能源支付往来款人民币55,362,471.63元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昊华能源向被告诚和国贸返还上述往来款人民币55,362,471.63元;中铁物总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诚和国贸2016年向被告昊华能源支付利息人民币20,837,528.37元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昊华能源向被告诚和国贸返还上述利息人民币20,837,528.37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昊华能源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两起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一

卷号(2021)京01民初299号
诉讼当事人原告中铁物总
被告一诚和国贸
被告二昊华能源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1、原告中铁物总系被告诚和国贸之债权人。 2、诚和国贸于2016年向昊华能源支付55,362,471.63元往来款,该交易为无真实交易背景、无实际交易对价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严重侵害中铁物总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诚和国贸2016年向被告昊华能源支付往来款人民币55,362,471.63元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昊华能源向被告诚和国贸返还上述往来款人民币55,362,471.63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卷号(2021)京01民初316号
诉讼当事人原告中铁物总
被告一诚和国贸
被告二昊华能源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1、原告中铁物总系被告诚和国贸之债权人。 2、诚和国贸与昊华能源于2016年内,以虚构2013年至2015年借款利息的方式,向昊华能源无偿转让财产20,837,528.37元(本案诉讼标的),该无偿转让行为直接致使中铁物总债权无法实现,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诚和国贸2016年向被告昊华能源支付利息人民币20,837,528.37元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昊华能源向被告诚和国贸返还上述利息人民币20,837,528.37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报备文件:

1、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299号《民事传票》;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316号《民事传票》;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299号《应诉通知书》;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316号《应诉通知书》;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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