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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其他相关议案,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引入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方案、预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全体股东公平,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关于聘请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于永生 吕靖 冯博 赵永清 潘士远

2021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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