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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公告编号:2021-035债券代码:175812 债券简称:21宁港01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92021/6/302021/6/30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807,417,37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96,208,22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92021/6/302021/6/30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8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738元进行派发。如其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3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资讯: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27698636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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