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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作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说明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度内,公司未有新增对外担保。

我们了解到,2012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向三峰靖江港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三峰靖江”)提供银团贷款(贷款合同编号:3200577162012540569号,“银团贷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2017年11月13日重庆千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千信国际”)向公司管理人提交了一份“替代担保承诺函”,确认其将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进行沟通,并完成替代担保手续,且承诺如因主债务人三峰靖江违约致使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向公司主张担保责任的,一律由千信国际全额清偿以承担该等担保义务。

2017年12月28日,千信国际、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及三峰靖江共同签订了“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

号:3200577162012540569004),约定由千信国际作为银团贷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千信国际作为保证人,与三峰靖江、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签订《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作为3200577162012540569号银团贷款合同的保证合同。综上,公司关于为三峰靖江向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提供担保事宜已经妥善处置。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向外聘会计师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并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辛清泉、徐以祥、王振华

2021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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