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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开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作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一)公司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1月2日,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唐保字201912016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浩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144.00万元。

(三)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1月14日,公司和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唐保字202001006号”的《保证合同》,为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安中化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6,600.00万元。

(四)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2020年5月19日,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开滦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唐山开滦支行”)签署编号为“HTU130629300FBWB202000001”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司主合同项下的6,0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五)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5月26日,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13100120200026589”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9,000.00万元借款的51%(即4,590.00万元)提供担保。

(六)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6月24日,公司和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13100120200032760”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8,000.00万元借款的51%(即4,080.00万元)提供担保。

(七)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8月21日,公司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2020年保字第0821004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司主合同项下的10,0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八)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8月26日,公司和建行唐山开滦支行签署编号分别为“HTU130629300FBWB202000006” “HTU130629300FBWB202000007”“HTU130629300FBWB202000008”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司三个主合同项下合计金额为30,0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九)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9月16日,公司和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

“13100120200049210”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3,000.00万元借款的51%(即1,53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9月18日,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签署编号为“2260015022020114233BZ01”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润公司”)主合同项下的20,0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十一)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10月20日,公司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滦支行签署编号为“13080801201016002102”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5,000.00万元借款的51%(即2,55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二)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10月30日,公司和沧州银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2020年保字第1030002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司主合同项下的5,0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十三)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11月19日,公司和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唐保字202011005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润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261.00万元。

(十四)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过任何担保。

(十五)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2,295.00万元,无逾期担保,且全部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为子公司迁安中化公司提供担保36,6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润公司提供担保26,261.00万元,为子公司承德中滦公

司提供担保13,77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浩公司提供担保125,664.00万元。

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就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认真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做出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二)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均系为保障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的担保。公司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充分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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