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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协议转让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协议转让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协议转让紫金银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锦”)、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鼎”)将其合计持有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股权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以2.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协议转让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8日,汇鸿中锦、汇鸿中鼎分别与苏豪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1):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转让方(甲方2):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甲方1所持有的全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201,608股股

份(占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0.77%)、甲方2所持有的全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201,608股股份(占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0.77%),甲方共计持有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6,403,216股股份(占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1.54%)。

2.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各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约定如下:

甲方拟将其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即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6,403,21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54%)及其对应的全部权益依法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乙方;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乙方将直接持有目标公司233,042,759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6.36%。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除已披露情形外,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的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转让价格及支付安排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中,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6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46,648,361.60元。其中需支付甲方1人民币73,324,180.80元,需支付甲方2人民币73,324,180.80元。

(2)乙方应于自本协议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转让总价款。

4.违约责任

(1)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另一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

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补足。

(3)如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任意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各方应积极配合促使本次交易通过上交所的合规性审查并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如无法通过的,则甲方应无条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本金。

(3)如本次交易实施前,本次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整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4)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各方同意并以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否则,对其他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其中对本协议所作的重要或实质性修改还需参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所需要的批准、许可、备案后方可生效;该等以书面文件形式对协议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或根据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上交所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变更本协议项下相关条款或本次交易相关条件的,各方应尽各自最大努力达成一致接受该等变更。

(5)如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留存肆份,乙方留存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子公司汇鸿中锦、汇鸿中鼎将不再持有紫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9金银行股权。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各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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