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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丰: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在定期报告工作期间,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履行定期报告职责要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请当事人签字。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如发现公司或者其董监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

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如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交易所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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